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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“非遗”保护实现双赢
来源:云南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14/12/28 17:47:11  点击次数:547

  云南省文化部门近年来以开展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基础、以建立名录体系和扶持传承人为重点、以实现整体保护和动态传承为目的,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,实现了社会和经济效益双赢。2002年以来,省级财政累计投入专项工作经费790万元用于“非遗”保护。有75个项目被列为国家级“非遗”保护项目,国家级“非遗”传承人51名,56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寨列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。

  云南民族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其他地方都属罕见。2000年5月,省人大率先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《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》。2007年,我省成立了“非遗”保护中心,红河州、楚雄州、临沧市和昆明市也建立了州(市)级“非遗”保护机构,不断加大投入,2006年至2008年,争取中央财政“非遗”保护专项经费补助资金861万元。2003年3月,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,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,参与普查的人数达19103人次,普查自然村寨14834个,访谈对象达69178人次。从2005年开始,省文化厅组织开展了省、州(市)、县三级“非遗”保护名录体系建设工作,制定项目保护标准,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、制度及评审程序。全省129个县(区)政府批准公布了8590项县(市、区)级“非遗”保护名录;全省16个州(市)政府批准公布了3173项州(市)级保护名录;2006年5月,省政府公布了我省第一批147项“非遗”保护名录。

  近几年来,省政府把命名“非遗”传承人、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、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,作为“非遗”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。已建立起四级传承人认定体系,各级命名的“非遗”传承人(或民间艺人)共有3542人。其中省级824名,国家级51名。2008年和2009年,国家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,用于补助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,省级传承人每人每年3000元,有的州(市)也创造条件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补助。我省建立了一批以国家级“非遗”项目为依托的传承基地,依靠传承人掌握的技艺和才能,结合传统民俗节日和民族生活习惯,在民众中自觉开展传承活动。云南民族村和景洪勐景来傣族文化园列为省级“非遗”传承基地后,将“非遗”项目作为重要的展示和游览项目,聘请传承人落户村里,开辟传承展示区,使民族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。我省还打造展示平台,举办民族歌舞乐展演,1997年迄今已举办6届,推出作品356个,一些优秀作品在群众中广为流传,有的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奖,成为当地民族文化品牌。从2002年开始,云南民族大学专门开设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大专班;云南艺术学院聘民间艺人为客座教授。西双版纳州、红河州、迪庆州、大理州文化部门还将傣族慢轮制陶、彝族烟盒舞、藏族弦子舞、弥渡花灯等一批国家级名录,列为中小学的美术工艺课和课间操作普及推广。

  省政府把民间传统工艺作为“非遗”重点保护和扶持开发项目,将云南特有的濒临消亡的斑铜制作技艺、乌铜走银制作技艺、苗族服饰制作技艺列为省级保护名录,进行重点抢救保护;对一些群众基础好、有市场前景的传统技艺,通过政策帮扶、资金补助,增加产品的文化附加值,民间艺人成为依靠技艺致富的示范户和带头人,木雕、石雕、土陶、金银器制作、织染刺绣等民族传统手工艺,成为带动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。(李悦春 温志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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